(2015)卫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中奇申请执行蒋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中奇,蒋雨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郑中奇,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蒋雨晨,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4)卫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雨晨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蒋雨晨与庄星浩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庄星浩所有的位于卫东区矿工路中段亿昇城市花园2号楼16层东北中户0116001号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卫东字第12001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苗逢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