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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陆某甲。本院在执行吴某申请执行陆某甲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某甲已按(2014)融安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规定履行完给付10852.60元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安民一初字第44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克     文审判员 段     缘     芳审判员 蓝代芬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           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