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要法执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塘支行与林镜深、潘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405-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塘支行,住所地高要市。被执行人林镜深,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潘志辉,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李清平,女,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潘美裕,女,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陈文鲁,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塘支行与被执行人林镜深、潘志辉、李清平、潘美裕、陈文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要法新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清偿借款2397938.76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林镜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24317.76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文胜(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