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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516号原告崔某某,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