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平湖市亚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汪献国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湖市亚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催字第5号申请人平湖市亚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新仓镇新征村马家汇。法定代表人汪献国,职务执行董事。申请人平湖市亚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3130005131812931,出票行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出票人平湖市富华箱包厂,收款人海盐鑫亿包装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玖月贰拾陆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叁月贰拾陆日,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湖市亚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 晟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吴群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