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民一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领哲与贾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领哲,贾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元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刘领哲。被告贾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领哲与被告贾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领哲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领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领哲负担。审 判 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于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