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欧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1321号原告欧某某,女,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