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XXX资源局与被告深圳市XXX俊杰服装有限公司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X人力资源局,深圳市XX俊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69号原告深圳市XXX人力资源局,住所地深圳市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皮某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韦某可,女,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XXXXX,身份证号码XXX,系该局员工。委托代理人郑某生,男,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XXXX,身份证号码XXX,系该局员工。被告深圳市XX俊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林某时。原告深圳市XXXX人力资源局诉被告深圳市XXX俊杰服装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婷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员孙君、郝兰珍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韦某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林某时。林某时因经营不善,从2014年10月6日起就未在该公司露面,该公司从2014年10月9日起处于停工状态。2014年10月28日、11月18日、11月24日,员工肖某仔等119人先后分三批以被告经营者隐匿,欠其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0月8日工资为由,经原告向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提出垫付工资申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告分别于2014年11月7日、11月24日、11月27日启用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共480840.98元垫付119名员工工资,垫付工作已全部完成,所有员工已领取工资离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笔已垫付的工资款480840.98元的追偿权和受偿权已自动转让给原告,由原告代为追偿。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480840.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参加庭审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开始被告公司处于停工状态,被告深圳市XX俊杰服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时因公司经营不善而隐匿。2014年10月28日、11月18日、11月24日,被告员工肖某仔等119人向原告提出欠薪垫付申请,请求原告垫付肖某仔等119名员工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0月8日工资。原告分别于2014年11月7日、11月24日、11月27日垫付了肖某仔等119名员工工资480840.98元。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仲裁裁决书、欠薪垫付申请表、欠薪垫付集体申请员工代表推举书、调查笔录、拖欠工资明细表、��圳市XX俊杰服装有限公司欠薪垫付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拖欠肖某仔等员工工资及原告为被告垫付员工工资480840.9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员工工资480840.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XX俊杰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X人力资源局垫付的工人工资480840.9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12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婷   婷人民陪审员 孙      君人民陪审员 郝兰珍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巧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5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