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管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姜淑琴申请执行左帅岭、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姜淑琴,女,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左帅岭,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李艳丽,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长葛市浩天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新军。被执行人长葛市丰源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帅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帅岭、李艳丽、长葛市浩天牧业有限公司、长葛市丰源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浩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