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临清市群利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牛兰群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清市群利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邹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临清市群利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烟店镇政府驻地。机构代码证号75354253-3。法定代表人牛兰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临清市群利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临清市群利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号码为32000051/22558324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山东金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邹平县永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12日,到期日为2015年5月12日,付款行邹平浦发村镇银行,持票人为申请人。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清市群利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临清市群利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峥嵘审 判 员 袁翠霞人民陪审员 徐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青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