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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高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安阳好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郎秋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好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郎秋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高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安阳好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袁家村东头。法定代表人王俊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凡娜,女,1982年3月8日出生。被告郎秋慧,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好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郎秋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好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安阳好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好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好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立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小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