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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乐山市沙湾区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乐山长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四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汪长安、陈明惠、孙刚、钮琴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沙湾区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乐山长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四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汪长安,陈明惠,孙刚,钮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湾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玉溪路142号。法定代表人徐欣,董事长。被执行人乐山长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魏坝村。法定代表人孙刚。被执行人四川四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魏坝村2组。法定代表人汪长安,董事长。被执行人汪长安,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明惠,女,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刚,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钮琴,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69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乐山长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四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汪长安、陈明惠、孙刚、钮琴追偿权纠纷偿还借款本息2,332,675.55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乐山长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四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汪长安、陈明惠、孙刚、钮琴。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撤回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6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瑞审判员 夏建强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