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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传新与上海双汇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237号原告李传新。委托代理人杨华兴,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双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牧。委托代理人寇新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新与被告上海双汇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传新负担。审判员  周逸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君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