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郝泽明与王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545号原告:郝泽明,男,汉族。被告:王成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泽明与被告王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调取证据,本案延期审理,故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盛海玲审判员 王孝杰审判员 葛琳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