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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郝泽明与王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545号原告:郝泽明,男,汉族。被告:王成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泽明与被告王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调取证据,本案延期审理,故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盛海玲审判员  王孝杰审判员  葛琳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