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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一(民)特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尚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尚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杨民一(民)特字第52号申请人陈尚斌。申请人陈尚��要求宣告李素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尚斌诉称,妻子李素梅于2009年6月26日离家出走,之后至今音讯全无。现要求宣告李素梅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素梅,女,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XXX号。申请人陈尚斌和被申请人李素梅系夫妻。2009年6月27日2时26分,陈尚斌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报案称:陈尚斌于2009年6月26日19时许回到家中,发现妻子李素梅不见,到27日凌晨1时许还未回家,故来所报案。之后至今,李素梅下落不明。2014年3月31日,申请人陈尚斌诉至本院,要求宣告李素梅死亡,并提供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的案件接报回执单和上海市杨浦区大桥街道富禄里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素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素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素梅下落不明五年余,此节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的案件接报回执单和上海市杨浦区大桥街道富禄里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予以佐证。法定寻人公告期内,亦无人向本院提供李素梅的下落。故申请人陈尚斌申请宣告李素梅死亡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素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