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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储丁旺与安徽金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友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丁旺,安徽金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098号原告:储丁旺,男。被告:安徽金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友明,该公司经理。被告:金友明,私营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储丁旺诉被告安徽金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储丁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3489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储丁旺以其所有的皖H×××××号自卸车和皖H×××××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储丁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金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被告金友明的银行存款合计34896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曜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