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09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农民。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1日经孝昌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鄂孝昌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郭某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用卡代办信息,先后骗取卢某、张某、姬某向其转帐汇款2600元、2000元、1000元,共计非法获利5600元。原判认为:被告人郭某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代办信用卡的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其能全部退出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郭某的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有被害人卢某、张某、姬某陈述、账户交易查询单、搜查笔录、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郭某供认不讳。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郭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黎艳萍审判员 李 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