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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某,喻某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李某,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喻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李某与喻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在重庆市万州区城区务工并租住于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天生城社区石城路15号。2012年11月19日,申请人李某与喻某乘坐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至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方向公交车,喻某在重庆市万州区红光站下车后即不知所踪。经申请人李某及亲朋好友多方寻找未果,申请人李某于2012年11月26日向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红光派出所报警。至今,喻某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喻某失踪。经查,喻某(又名喻维星),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申请人李某丈夫。喻某于2012年11月19日外出后即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0日在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新元村村民委员会张贴、2015年2月5日在人民日报刊登寻找喻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喻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喻某于2012年11月19日外出后已下落不明满两年,经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仍无音讯,应认定喻某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喻某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李某为喻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志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