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审执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孙广成抢劫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审执字第00517号罪犯孙广成,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籍贯吉林扶余,现在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7日作出(2000)辽刑一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广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3月3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6年3月39日、2009年12月29日、2013年1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七个月,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3年3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于2015年4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2013年1月减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获得记功五次,考核积分45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广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3年3月3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兴长奕审判员 余大海审判员 程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记员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