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曲民初字第05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宝林、闾庆生等与常苏宏、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林,闾庆生,季明晨,田国余,周晓玲,常苏宏,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曲民初字第0505-2号原告刘宝林。原告闾庆生。原告季明晨。原告田国余。原告周晓玲。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秀成、段保剑,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苏宏。被告戴斌。委托代理人薛云峰,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林、季明晨、闾庆生、周晓玲、田国余与被告常苏宏、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林、季明晨、闾庆生、周晓玲、田国余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林、季明晨、闾庆生、周晓玲、田国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60元,减半收取15280元,由原告刘宝林、季明晨、闾庆生、周晓玲、田国余负担(本院批准缓缴)。审 判 长 王小健审 判 员 徐 平人民陪审员 李建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伟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