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供热公司与郭子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供热公司,郭子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98号原告嘉峪关市供热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312国道线西525(1-6)号。法定代表人杨明田,经理。委托代理人童海峰,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妮,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子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市供热公司诉被告郭子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峪关市供热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子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市供热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子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峪关市供热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占华��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