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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少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张某,某巴士职工。被告:纪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宁汝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