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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远超,重庆市同盛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杨远超,重庆市同盛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989号原告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五一新村38村31号,组织机构代码05779939-4。法定代表人XX芬,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梅,女1992年10月2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杨远超,女,196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同盛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华新村十社。法定代表人宋小容。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远超、重庆市同盛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远超、重庆市同盛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林宝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谷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