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郧文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郧文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577号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69号嘉和城门洞。法定代表人:潘巧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伟刚、甘江娜,公司员工。被告:郧文庆,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郧文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维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