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石磊故意伤害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10号罪犯石磊。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榆中法刑一初第000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2011年10月03日起至2024年10月0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监区生产改造岗位上,对工作认真负责,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2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石磊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犯罪后能够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石磊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榆平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