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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仲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涛与淄博君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淄博君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仲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王涛。被执行人淄博君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虎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均洲,董事长。王涛与淄博君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809号仲裁裁决一案由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伯审判员  孙兆静审判员  曹继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