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建汕与冯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汕,冯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73号原告李建汕。委托代理人何桂婵,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志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汕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646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薇炜人民陪审员 孙 燕人民陪审员 黄开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延丹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