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41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梁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梁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高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4月4日生育梁某雯,2004年12月13日生育梁某言,2009年3月10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甚至殴打原告,对小孩也不关心,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小孩一人抚养一个,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两人在一起不容易,离婚的话对小孩也不好,原告所说我的缺点我会改,以后我也会对这个家负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2002年左右在外打工相识相恋,之后在一起同居。2003年4月4日生育女儿梁某雯,2004年12月13日生育儿子梁某言。2009年3月10日在高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近几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常在上班的店里居住,原告在家带小孩,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2015年3月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一人抚养一个,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在一起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一双儿女才去登记结婚,婚前基础较牢固,婚后感情尚可,发生争执也是因为家庭琐事,况已生育两小孩,只要双方能互相谅解、互相关心、多加沟通,夫妻关系仍有挽救的余地。综上,为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