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民初字第01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曹莉诉被告王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莉,王久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1201-1号原告曹莉,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党家湾水电站家属院,系蒲城农业银行职工。被告王久明,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高阳镇安家村,居民。本院在审理曹莉诉王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莉于2015年5月1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莉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曹莉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刚代理审判员 秦 娜代理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寅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