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图们市长安镇磨盘村村委会、图们市长安镇磨盘村第六小组与潘振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长安镇磨盘村村委会,图们市长安镇磨盘村第六小组,潘振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图们市长安镇磨盘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全洪哲,村委会主任。原告:图们市长安镇磨盘村第六小组。法定代表人:南昌松,组长。被告:潘振忠。委托代理人:许衍福,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长安镇磨盘村村委会、原告图们市长安镇磨盘村第六小组诉被告潘振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长安镇磨盘村村委会、原告图们市长安镇磨盘村第六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图们市长安镇磨盘村村委会、原告图们市长安镇磨盘村第六小组负担。审 判 长 杨 鹏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