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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邱庆良与邱添传、阙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434号原告邱庆良,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卢新菊、谢雪芳,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添传,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被告阙艺,女,汉族,居民,住永定县。原告邱庆良与被告邱添传、阙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庆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新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添传、阙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庆良诉称,原告受被告邱添传的雇请,为其在永定县工地做水磨工作,工作完成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除了支付原告一部分工资外,还欠原告22000元工资,2014年1月28日,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注明“兹欠邱庆良小学水磨工资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此据,欠款人:邱添传,2014年1月28日”,被告还口头承诺端午节前一定支付。被告至今未支付所欠的工资。被告阙艺系被告邱添传之妻,该笔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邱添传、阙艺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欠款22000元;二、两被告支付以上款项从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邱添传、阙艺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以此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两被告户籍登记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邱添传欠原告22000元工资款的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阙艺、邱添传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已依法向被告邱添传、阙艺送达,被告邱添传、阙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质证,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和反驳证据,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本院已确认的证据及法庭调查,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受被告邱添传的雇请,为其在永定县小学工地做水磨工作,工作完成后,经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28日结算,被告邱添传尚欠原告工资22000元,被告邱添传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该欠条载明:“兹欠邱庆良小学水磨工资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此据,欠款人:邱添传,2014年1月28日”。原告在为被告做工期间,被告邱添传与被告阙艺系夫妻关系。被告邱添传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工资2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邱添传欠原告邱庆良水磨工工资22000元,有被告邱添传签名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雇佣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邱添传雇请原告做工及出具欠条期间,与被告阙艺系夫妻关系,该笔欠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欠款,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主张被告邱添传、阙艺支付拖欠的工资2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邱添传没有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邱添传、阙艺支付20000元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2月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超出原告权利范围,应予以支持。被告邱添传、阙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添传、阙艺支付原告邱庆良工资22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支付工资的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邱添传、阙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邱添传、阙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江晓冬人民陪审员简盛明人民陪审员赖小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赖玉珍附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