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执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合肥宇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宇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黄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25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宇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工业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55325863-4。被执行人:黄政明,居民。申请执行人合肥宇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政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政明的银行存款18126元(含利息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书记员  方成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