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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奇民一初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一初字第00923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6日中专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甄作刚,系新疆同创(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1日,小学文化,奇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4日以该案出现法定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30元,邮寄费16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长  罗治军审判员  杨磊柯审判员  杨敏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