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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鹏程申请被执行人蒲城县井村苗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鹏程,蒲城县井村苗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陈鹏程,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海兴水崖新城*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蒲城县井村苗圃。法定代表人薛粉玲,住所地蒲城县陈庄镇。陈鹏程与蒲城县井村苗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陕民提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鹏程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原申请执行,执,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履行欠款30000元及利息、鉴定费4000元、执行费4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陕民提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王军洲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斌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