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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杨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杨民初字第129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320,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蔡某甲,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14,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原告杨某诉被告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杨某及被告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起诉认为:2008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未对被告个人情况深入了解和交流便于××××年××月××日草率办理了婚姻登记,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蔡某乙。婚后,被告对儿子不闻不问,也不给生活费用。2013年,被告酒醉后殴打原告及儿子,还赶原告及儿子出去,原告及儿子在娘家生活至今,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杨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2、婚生儿子蔡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原告杨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二份;4、医学出生证明一份;5、儿童预防接种证一份;6、收据三份。被告蔡某甲答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儿子蔡某乙的抚养权归我,抚养费用我独自承担。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蔡某甲于2008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蔡某乙,蔡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椐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准以双方离婚。双方生育的儿子蔡某丙,其一直由原告抚养,本院从双方的实际情况及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等方面考虑,认为婚生儿子蔡某乙跟随原告生活对子女的成长更为有利,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二、双方生育的儿子蔡某乙的抚养权归原告杨某,抚养费由原告独自负担。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仁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