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中民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于丽萍与被上诉人杨明新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丽萍,杨明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中民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丽萍。委托代理人王晓非,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新。委托代理人李维国,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丽萍因与被上诉人杨明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4)伊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丽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非、被上诉人杨明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维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使用该管道地下室以上20户住户”,应追加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4)伊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于丽萍。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于晓星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