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苗耀文与李建设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耀文,李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苗耀文,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李南村。被执行人李建设,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吕店乡周沟村**组。苗耀文依据本院(2014)老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李建设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苗耀文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老执字第7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