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滨商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鸿飞与周清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鸿飞,周清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滨商初字第1589号原告周鸿飞。被告周清新。原告周鸿飞与被告周清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鸿飞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周清新归还周鸿飞借款200000元;2、周清新支付周鸿飞2014年度借款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要求支付到2015年5月10日止,按月息1%计算);3、周清新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6日,周清新向周鸿飞出具《借据》1份,确认:周清新因建房所需向周鸿飞借款60000元,月息1%。2010年6月1日,周清新向周鸿飞出具《借据》1份,确认:周清新因建房所需向周鸿飞借款60000元,月息1%。2011年6月1日,周清新向周鸿飞出具《借据》1份,确认:周清新因建房及儿子买汽车所需向周鸿飞借款40000元,月息1%。2013年1月20日,周清新向周鸿飞出具《借据》1份,确认:周清新因业务购药所需向周鸿飞借款40000元,月息1%。周清新共向周鸿飞借款200000元。周鸿飞支付上述借款后,周清新支付利息至2013年12月31日,本金至今未归还。另查明,周鸿飞为本案诉讼支付公告费65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清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鸿飞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2933元;二、被告周清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鸿飞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94元,由被告周清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一伟人民陪审员 张怡珀人民陪审员 章建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