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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609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雷某,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