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609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雷某,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