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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王某某、刘丙、熊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王某某。被告刘丙。被告熊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王某某、刘丙、熊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某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刘某乙经常居住地为襄阳市襄城区长虹南路襄城客运家属院,要求将本案移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刘某乙并未提交其在襄阳市襄城区长虹南路襄城客运家属院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有效证据,同时,本案的另一被告刘丙、熊某某经常居住地在本辖区范围内,故被告刘某乙的管辖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某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袁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陈俊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