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丹江口市林涛服务有限公司水都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丹江口市林涛服务有限公司水都娱乐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提供执行线索,参加和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提供执行线索,参加和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执行人丹江口市林涛服务有限公司水都娱乐城。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中段。代表人胡志荣,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与被执行人丹江口市林涛服务有限公司水都娱乐城(以下简称:水都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46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水都娱乐城应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音像协会对《好想对你说》等88首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侵权行为;向申请执行人音像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5035元,并负担案件理费3000元。因被执行人水都娱乐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音像协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水都娱乐城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境内。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由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本院(2014)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智勇审判员 杨承勇审判员 殷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