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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应良与被告江安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蔡泽华、易元容、桂花云、冯兴容房屋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安行初字第15号起诉人李应良,男,193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安县。2014年5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应良补正后的行政起诉状。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李应良请求本院判决江安县房地产管理局将其坐落在江安镇东正街房屋(屋所有权证号××号产权面积××㎡)中××㎡由原来的共用过道变更为营业用房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应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俊林审 判 员  邱 晶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