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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贺武与嘉禾县机关事务局汽车检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武,嘉禾县机关事务局汽车检修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贺武。被告嘉禾县机关事务局汽车检修厂。负责人邓君,系该厂厂长。原告贺武与被告嘉禾县机关事务局汽车检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双方在诉讼中进行了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贺武负担。审判员  黄仕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