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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5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忠文与被告重庆格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文,重庆格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124号原告:刘忠文,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格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A幢20-11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9700-3。法定代表人:张德芳,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俊,重庆润隆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忠文与被告重庆格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忠文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文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忠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赖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