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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行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鸡西市城子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申请执行华泰汽车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城子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华泰汽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行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城子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被执行人华泰汽车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城子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城管征字(2014)第B-22号征收令,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华泰汽车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鸡西市城子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申请执行华泰汽车行政征收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敏代理审判员 田 野代理审判员 王百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