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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维环与被执行人张振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维环,张振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吴维环,男,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被执行人张振昌,男,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维环与被执行人张振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物为返还1.55亩土地,执行费为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1.55亩土地上有附属物杨树若干棵,需法库县林业局审批完毕后方可砍伐,现该1.55亩土地无法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大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