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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安祺与周春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祺,周春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763号原告李安祺,男,200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枣林街***号。法定代理人李风军,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卢东阳,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春朝,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号。本院审理原告李安祺诉被告周春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当庭履行完毕。原告李安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安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治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