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俊标与李怀朋、韩以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标,李怀朋,韩以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00号原告:吴俊标,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潘勇,安徽意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怀朋,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夏鹏飞,阜阳市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以龙,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标诉被告李怀朋、韩以龙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俊标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俊标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902.5元由原告吴俊标负担。审判员 汪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