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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竟成与被告朱孝国、梁远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竟成,朱孝国,梁远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谢竟成,男,201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法定监护人田科香,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系谢竟成母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阮俊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孝国,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梁远茜,女,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成刚,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00711-0。法定代表人党德宝,公司总经理。地址:安康市南环路中段。委托代理人王潇潇,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竟成与被告朱孝国、梁远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竟成法定监护人田科香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竟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谢竟成负担。审判员  罗金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