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申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姚小奔与李新军、姚群妮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小奔,李新军,姚群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申字第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小奔。被申请人(一��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新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群妮。再审申请人姚小奔因与被申请人李新军、姚群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小奔申请再审称:二审关于姚小奔所提供的证据五所证明的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五欠条A面,记载的有欠款,这些欠款也未划掉,二审不予认定是错误的,证据五欠条B面李新军书写“今欠现金2900元8.20号”,并未书写年份,二审认定李新军、姚群妮2001年欠货款为2900元错误。本院认为:姚小奔一审期间提供的五份书面证据是按时间顺序记录的流水账五张,其中证据五A面记录的几笔交易中最初两笔写明的日期是“2001年元月26号”和“2001年2月26号”,其余几笔未表明年份,写明的日期为分别为“3月18号”、“4月9号”、“4月22号”、“4月24号”,B面在李新军书写“今欠现金2900元8.20号”前记载的内容为“2001、6、1号中午由我给新军要欠款壹仟???2001、5、20号左右由我给新军要伍佰元两次共要壹仟陆佰伍元2001、6、1号”,故本院二审认定证据五显示的是2001年的欠账情况,并无不当。证据五B面记载的全部内容从上往下仅有“今欠现金壹仟柒佰元”、“2001、6、1号中午由我给新军要欠款壹仟???2001、5、20号左右由我给新军要伍佰元两次共要壹仟陆佰伍元2001、6、1号”、批注“不算正面本页横线以上已还过线已下还欠”、横线一条、“今欠现金2900元(贰仟玖佰元)8.20号”五部分内容,其中批注内容系姚小奔书写李新军、姚群妮不予认可,且批注内容中“不算正面本页”六个字系在侧边竖着书写。此外,从证据五B面记载的情况来看,仅B面记载的内容不能得出“今欠现金2900元”的算账结果。故本院二审依据证据五认定李新军、姚群妮2001年欠姚小奔货款为2900元,并无不当。综上,姚小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小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建庄审 判 员 单国生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俊 来源:百度“”